投資的路不會筆直往前進, 它像一條蜿蜒的河, 我們只能看的到下一個河灣, 無法窺得全貌, 要承擔風險, 勇敢跳下去, 不斷在摸索中找答案 ....

目前分類:流程及各項稅費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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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因為工作忙碌,買賣房屋甚至是租房子這種重要的人生大事,大部分都會委託房屋仲介來辦理,台灣因為房地產的蓬勃,房屋仲介門市林立,專業度及服務態度也都在水準之上,不過還是有部分的房仲業者在激烈競爭下,面對客戶偷懶取巧甚至是行為違法,有損顧客權益,也大大破壞房仲業辛苦建立的形象。

很多人在透過房仲業買賣房子時,曾或多或少發生過一些狀況,就算是成天在寫房地產新聞的相關媒體人,也難免遇上一些不愉快的狀況;日前網路地產王新聞總監曾炳鈞在委託某知名房仲業購屋時,也碰到不合理的情形,買屋的愉悅心情大打折扣,他透露前陣子他透過仲介買了房子,不過當時適逢政府第二次釋出兩千億優惠房貸的後期,他請仲介幫忙處理銀行貸款事宜,不過仲介卻遲遲稿不定他的貸款,給他的理由是申請的人太多銀行太忙,案件審核太慢一直沒通過,後來甚至說是他的資料不小心搞丟了,最後他自己找到某家銀行可以辦理貸款,他心想他也是要付服務費,就仍委託仲介代辦,沒想到仲介拖了幾天之後還是要他自己跑件,結果就是在東拖西拖之下,差了兩天沒能辦成優惠房貸,讓曾炳鈞為之氣結。

不過這還不是最令人生氣的部分,曾炳鈞在一次付清仲介服務費之後,收到了仲介開立的發票,但金額卻只有他付的七成,莫名其妙就打了三折,他詢問仲介為何金額短少,對方竟然推到原屋主身上,說是金額屋主因為有什麼用途又拿走一些,他覺得不管原屋主挪去做什麼用途都是你家的事情,自己付了這麼多錢,為何發票金額可以少開?於是他打電話給北區的國稅局申訴,沒想到承辦人員竟然說他的情況無法可管,曾炳鈞表示:「如果連政府單位都無法可管,那連我都想逃稅。」好在曾炳鈞在付服務費時,曾請仲介開了簡單的收據當憑證,對方不得不照原價開立發票,但這也給曾炳鈞一次感覺很差經驗。

1.服務費採取分次付款。

不要太阿莎力一次付清,以免沒給錢的時候是大爺,付清之後就管你的。

2.可採轉帳匯款。

以免遇到不良仲介收了現金卻耍賴,而且付了錢之後也一定要請仲介先開立收據才更有保障。

3.可向該房仲總公司客訴。

不少房仲業各店家一經客訴查證屬實,該店都會受到總公司程度不同的處罰,還客戶一個公道。

4.可用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或是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檢舉違章逃漏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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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耗時
包括港澳人民的外籍人士在台買屋,只要符合「公平互惠」原則即可,不限買賣移轉時間,雖然今年6月30日,政府也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可在台購買房地,但對於住宅卻有買進3年不能移轉的限制,加上購屋審核流程費時1至2個月,目前仍未能有效吸引陸客大舉來台買房。

雙重國籍者未受限
今年6月30日政府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延長陸客在台停留時間是比較大的影響。

現在陸客在台停留的時間,從過去的1年最多不超過1個月延長至4個月,且可以買進商辦、廠房與自用住宅等,且也取消申報資金來源的規定。

不過,因為陸客在台購置不動產,不僅購屋審核流程耗時1至2個月,且對於買進的住宅有3年不得移轉的限制。
永慶房仲集團豪宅事業部顧問葉國華表示,許多在台買屋的陸客使用他國護照,以外籍人士的身分購屋,目前的法令對一般陸客在台購屋多所限制,但對於資金雄厚、擁有雙重國籍的陸客,卻無法杜絕炒樓的可能性。

永慶房仲集團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說,外籍人士在台購屋申請貸款,銀行會要求須有另一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擔任保證人,且多數屋主的申貸成數可達6~7成,但若是陸客身分,按目前法令規定,最高核貸成數不超過5成。記者柯玥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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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0項服務產業「服務第壹大獎」得主出爐,房仲業部分,再度由信義房屋以第一名得獎,已是六度蟬聯。這顯示,服務產業已進入霸主時代,在消費者心中,強者恆強。

由104人力銀行及媒體共同舉辦的「服務第壹大獎」,今年邁入第6年,由超過4萬8000人次參與票選,總共有20類服務業角逐服務大獎,再由消費者個別票選服務最佳的企業。

此一獎項近日公布得主,信義房屋連續六年獲消費者票選為房仲業第一名,與統一超商、長榮航空、晶華酒店、中華電信、中國信託等知名企業,同為六連霸的殺手級品牌。

值得一提的是,信義房屋得票率是第2名同業的2.5倍,而該獎項也是信義房屋繼10月9日二度獲國內唯一國家級的人力資源發展大獎「行政院人力創新獎」之後,再次贏得房仲業服務品質之獎項。

信義房屋發言人黃慧珠表示,2009年經歷了金融海嘯的洗禮,信義房屋雖然也遭受重大的衝擊,但危機就是轉機,信義房屋不僅愈挫愈勇,甚至逆勢在人才培育與服務品質提升上投注大手筆的費用,致力於培養快樂、專業的優質人才,也間接提升了服務品質。

她說,房子是人們幸福與夢想的象徵之一,信義經紀同仁發自內心,「用心帶給客戶幸福」,設身處地為客戶著想,這是信義房屋得以在不景氣中持續贏得客戶好口碑的關鍵。

事實上,信義房屋重視人、重視人的成長與發展、重視人的學習環境,在業界是出了名的。信義企業集團董事長周俊吉堅持:培育人才沒有捷徑,更沒有終點。周俊吉深知,人才就是公司的命脈,人才、品質、績效,這三個支撐信義房屋成長的因素中,排在第一的永遠是人才。因為,唯有足夠的優秀人才,才能提供精緻的品質,從而創造出色的績效。

黃慧珠表示,信義房屋的人才培育計畫,並不因景氣變化而放緩腳步。2009年全球遭遇金融風暴,信義房屋反而逆勢大幅加碼人才投資計畫,投入上千萬預算與台灣IBM公司合作進行「全球領航人才培育專案」計畫,期望在未來四年內培育出上百位高階領導人才,積極佈局亞太市場。

信義強調,企業不能停下來,人才必須聚起來,信義房屋兩度獲得人力創新獎以及六度蟬連「第壹服務大獎」及多項CSR 企業公民及企業社會責任大獎,顯示信義房屋已經擁有良好的「雇主品牌」形象,未來仍將持續強化各項作為,繼續引領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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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仲介公司買賣房屋早已經成為消費者的一種習慣與信賴的作業模式,但隨著交易量體的成長,消費糾紛也隨之名列前茅,相關客訴報導更是層出不窮,彷彿透過仲介是充滿風險的決定。其實,以我個人在處理眾多不動產買賣交易糾紛的經驗中,建議消費者掌握五大重點,就可以輕鬆搞定仲介,確保自我權益:

 一、搞清楚、你在跟誰打交道。與合法仲介業者打交道是入門第一步,目前市場上仲介公司約有數千家,一般在仲介公司店面會揭示多項公文或證件以表示該店是合法業者,但是種類繁多可能讓民眾眼花撩亂;其實只要在店面門口檢視是否貼有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全聯會所核發的「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認證標章」,即可辨識!

 二、想清楚、你是否決定好了?買賣房屋是重大決定,一旦仲介業者接受消費者委託之後,便會積極向屋主斡旋或尋找買方,消費者務必要先問自己,是否已確定買賣意願、動機以及各種重要條件後(例如:價格、付款能力、貸款額度、家人意見等等),再與仲介業者簽約都不遲。

 三、問清楚、這樣會不會違約。「買賣何時會成交、何種情形會違約」務必掌握,面對業者提出繁複的委託銷售或購屋要約書,買方或屋主應該請業者詳細說明,尤其是「不動產買賣何時會成立」以及「構成違約條款」!因為當民眾與業者簽約後,在業者積極斡旋之下,一旦買賣成交,就會牽涉到買賣契約違約的問題!消費者不要存有「我只和仲介簽約,跟對方無關」的觀念。合約中也會有違約條款,消費者也應確實了解,如有需要另行磋商也要在簽約前進行,以免日後違約而不自知。

 四、看清楚、從「不動產說明書」開始認識。未來買賣雙方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名之後,它就會變成買賣契約的一部份,日後一旦有爭執,很難舉證推翻自己簽名所表彰的效力;因此,要求業者以不動產說明書說明房屋現況是買方必須堅持的原則。

 五、不清不楚時、更要確保交易安全。不論是透過連鎖房仲品牌或是獨立業者成交,愈來愈多買賣交易會使用履約保證以保障交易安全。此制度就是在買賣契約簽訂後,買方將價金存入履約保證公司指定的銀行,待房屋過戶、交屋完成,再由履保公司將買賣價金一次撥給賣方,如此一來,買方產權及賣方價金都可以獲得大部分的保障!

資料來源:中時房地產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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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除了準備自備款,並向銀行貸款外,還有一些可能被忽略的額外衍生費用,一定要事先算進去,中古屋包括仲介服務費、代書費等,約占總價的3%,當然還有裝修、管線翻新等費用;而買預售屋必須預繳管理費、水電、瓦斯管線費等支出,否則交屋前夕,才發現手頭上的現金不夠,造成交屋延遲,那就得不償失了。

■ 預售屋新建制 管理瓦斯費需預繳

  很多買預售屋的人,經常忽略新房子的衍生費用,因為房子一切都是重新建制,民眾必須負擔瓦斯管線費、預繳管理費、外接水電管線費等,這些額外費用在交屋前就應繳清,包括外水、外電(外接水電)等管線費,大約要花上10萬元至20萬元。

  至於安裝天然瓦斯的社區,瓦斯管線費當然也是採取「使用者付費」原則,瓦斯公司會對民眾收取下列名目的費用:表內管、表外管工料費、道路修補費等,大約是3、4萬元左右。

■ 購買中古屋 多準備2%現金應急

  房仲業者指出,購買中古屋的民眾,設定房屋總價的預算門檻之外,最好能再準備至少占總價2%的現金,因為包括交屋、產權過戶等代書費用,都將運用到這筆支出,以總價1千萬元的房子來看,應備足約20萬元支應,如果需要裝潢,則預算應再多出一成才夠用。

  此外,現今民眾買賣房屋時,多半會透過房仲代理,以買方而言,成交後必須支付1%至2%的仲介服務費,依各房仲的規定不同,通常是買方1%、賣方4%或買方2%、賣方4%的模式收取,買賣雙方的收取比例,相加不超過6%,這筆費用算起來,同樣為數不少,對購屋族來說,將造成一定的壓力。

資料來源:網路地產王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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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房價高漲,許多人想要投資房地產,但卻礙於資金太大,因此目前市場上有不少投資人選擇找三五好友一起買屋,發一筆房產財。但房仲業者也警告,合資買屋雖然是一個解決資金來源不錯的方式,但過程中最好先小人後君子,以免最後賠了錢,也傷了友誼。

■ 好友集資買樓 登記名義先談攏

  中信房屋行銷企劃處副理江龍名表示,集資買屋最常發生的糾紛通常來自於登記名義人的問題,很多人為了要節省稅費,避免節外生枝,一般多登記其中一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或是另外再找人頭。

  但這種狀況可能會出現被「整碗捧走」的下場,如果擔心日後有所紛爭,可以於房產上面以自己跟合夥人等,以共有名義去設定標的物產權,讓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持分共有,不過缺點是日後標的物買賣,都需要各持分者的同意才可進行。

■ 親兄弟明算帳 白紙黑字最牢靠

  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指出,集資買屋的獲利雖然不如一個人獨資大,但要是遇到跌價,風險相對也比較小。不過集資買屋者還是得要注意以下三點,合作過程才會更有保障:

  一.稅費負擔:由於買賣過戶會產生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費,這些部份可以從共同獲利部分扣除,不過比較麻煩的部份是因為交易所產生的財產所得,在隔年報稅時,將造成登記名義人額外負擔。一般來說,該部分多由合夥人之間協議,另行撥出一定比例做為稅費之用,避免登記名義人因為暴增的稅金產生怨言。

  二.集資費用:集資費用與比例最好在剛開始就白紙黑字立下契約,期間所支付的費用最好不要直接交付現金,儘量採取可以留下證據的匯款、票據或ATM轉帳方式,以求自保。

  三.合夥契約公證:合夥人可以將契約另行公証,未來如果產生糾紛,不至於產生太大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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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說起來,台灣至少有半數以上的人,是沒有受過任何相關理財教育的,因為除了大學或技職的商學科系,才會有所謂的會計學或經濟學的學分或課程。而教育體制在辦理這些商學科目的原始用意和方向,是在訓練職業上的工作技能競爭力,而不是生活上的應用,因此大部份的人對於理財的觀念,其實都是在家庭或其他環境的接觸中因習慣而養成的,不同環境的接觸所建構出的理財觀,就會有很大的不同,這也就是為什麼每個人在談理財、談金錢觀念,於認知與觀點上都會有很大差異性的主要原因。

■ 從小培育理財觀

  由於沒有正確的理財標準規範,以往中國人對於財富上的固有觀念就是「儲蓄」,努力賺錢和存錢就是唯一的理財方法,所以並不重視什麼是所謂的「金融」,而當金融發展得愈成熟,銀行的商品愈來愈多、愈來愈複雜,金融型態商業化之後,許多人因為信用卡、現金卡的問題衍生出許多卡債的問題,「卡奴」的問題影響了整個社會層面的時候,政府才開始重視到理財教育問題的重要性,開始要規劃小學的理財課程,希望理財的觀念能夠從小紮根做起。

■ 房產投資的進修管道

  「理財」不只單只是金融和收支的範疇,「房地產」也是「財富」的一環,就份量來說它所占的比例更重,為了補足正規教育體制中,對於房地產教育資訊的不足,目前現有的房地產相關教育課程,能夠接觸的管道,大致上有幾個部份:一個是「不動產仲介及代銷公會」所舉辦的「不動產營業人員」課程。另一部份則是各大專院校所附屬的在職教育機構,如文化大學、實踐大學等教育推廣中心;清華大學附屬的「自強基金會」等,除了提供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資格證照考試之法規課程外,另一方面也提供符合市場的實務性課程,讓未必想從事不動產行業的一般民眾,也可以輕鬆了解房地產,以補足在學校裡不曾學過的房產知識。

■ 房產教育的重點

  未來,教育當局在規劃「理財」正式課程的同時,有關「房地產」的基本教育,對於產權認識的概念,主建物、附屬建物、公設等坪數的計算,要讓它成為普及性的知識,對於市場的價格判斷依據,就不會如此紛亂了。當消費者都擁有普遍的市場認知與價格判斷能力時,自己就可監督,這樣一來市場會更加公平而透明,日後也可以避免類似像公設比問題,所引發監察院彈劾內政部這樣的情況或爭議一再發生了。

【本文作者為網路地產王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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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購」是情侶或投資客常見的購屋方式,但合購易引發分配比例或房屋歸屬等購屋糾紛,專家建議購屋族登記為共同名下時,應先將集資費用和分配比例問題,以白紙黑字立下契約,另外還有貸款、過戶及未來售出等細節,也最好事先溝通清楚,以免日後產生紛爭。

避免糾紛
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表示,許多未婚情侶及投資客會採合購方式購屋,「合購」也就是成為房屋的共同持有人,但是合購房屋,最容易在分配比例或房屋歸屬問題上引發紛爭。吳光華說:「房屋合購的權利與義務最好事前溝通清楚,以免日後為了房子,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吳光華指出,合購房子首要面對的是登記問題與貸款問題,在登記為共同名下時,應先闡明各人的出資比例,並以自己跟合夥人等共有名義去設定標的物產權,按照出資比例持分共有,可避免日後發生房屋歸屬問題;但缺點是日後標的物買賣,均須經各持分者同意才可進行。

1方借貸1方作保
如果有貸款,還會面臨由誰出面借款的問題,目前多數銀行都不接受房貸「共同貸款制」,通常1間房子的貸款人,銀行只接受1人出面借款當「債務人」,而且銀行多會要求提供另1人當「連帶保證人」,建議最好是由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當「借款人」,另一方則作為「連帶保證人」。


如此,一方面合購人可共同承擔責任,且也較有機會在貸款利率、成數及還款的年限等方面,爭取到更好的貸款條件,並考量到未來還款和合購人分合不定等現實面。另一方當「連帶保證人」,也較能預防日後產生房屋糾紛,而未來房屋要出賣時,連帶保證人有優先購買該房屋權利。

繳費過程勿用現金
中信房屋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提醒,三五親友或投資客組成的合購團,集資費用與比例最好一開始就以白紙黑字立下契約,中間所支付的費用最好不要直接交付現金,應採取可留下證據的匯款、票據或ATM轉帳方式,以求自保。另外合夥人還可將契約另行公證,未來如果不幸產生糾紛,也不至於會有太大疑義。


江龍名指出:「自住的年輕情侶,第1次購屋可能受限於資金,不一定能買到最適合的物件,也常發生房屋日後轉手不易情形,因此建議在購屋時,就必須考慮轉手的難易,才不會萬一未來分手,房子想賣還賣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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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找房子,還只會找仲介、看紅紙或是上房屋網站,那可就遜了!在台灣非常熱門的社群服務「噗浪」(Plurk )受到眾多台灣網友的喜愛,舉凡有食衣住行任何問題,都可以在噗浪上獲得回應或解答,現在也有網站與噗浪合作,推出「噗浪機器人」,網友只要噗文想要買屋或租屋,三分鐘內就能取得物件資訊,輕鬆尋找理想中的房子。

越來越多人因為工作或時間上無法與朋友頻繁聯繫,紛紛藉由網路來傳達友誼或交換訊息,噗浪這類社群服務網絡流行後,許多人有任何疑難雜症,會習慣上噗浪找噗友尋求答案,並享受熱烈的討論過程;而噗浪上除了能與噗友交流之外,也提供各種算命、求籤、點歌、幫你罵人等特殊服務,現在連找房子都可以上噗浪解決需求。

提供買屋、賣屋、租屋之不動產仲介網路服務平台的「樂屋網」,結合噗浪率先推出「噗浪機器人」,只要網友到噗浪簡單「噗文」五步驟,三分鐘之內「噗浪機器人」立刻代搜符合「噗文」條件的房屋資訊,立即就能線上看屋。「噗浪機器人」簡便快速的搜尋服務,不但創房仲業界之先,首度結合社群互動功能,持續提供最完整豐富的房屋物件情報,更滿足台灣網友對購屋資訊的多元需求。

樂屋網副總紀健琪表示:「樂屋網看好微型網誌的使用熱潮與影響力,將Plurk上資訊交換的概念,進而發展成『樂屋噗浪機器人』,使用者隨時可透過自己經常使用的網路服務功能,輕鬆獲得樂屋網上物件資訊,讓忙碌的現代人有效整合網路房市資訊。」有別於傳統須分別登入不同房仲網站才能搜尋到完整房市資訊,上噗浪「噗文」找屋只需五個步驟,3分鐘後,噗浪機器人將馬上詳列符合搜尋條件的物件,讓網友輕鬆瀏覽各種好屋資訊,希望找房子再也不是惱人又花時間的苦差事。


噗浪尋屋五步驟

1.上Plurk將rakuya(http://www.plurk.com/rakuya)加為好友。

2.選擇「問」或是「asks」發文標籤。

3.在發言內容前加上「@rakuya」。

4.註明「我要買」或是「我要租」。

5.輸入搜尋關鍵字。(輸入時請使用空白鍵隔開關鍵字,例如林口_500萬_三房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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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委託房仲公司賣屋開始到整個售屋過程,簽約、用印、完稅、交屋等約有幾個風險可能發生的時點,屋主不可不注意:

賣屋風險及避險之道—
一. 出售階段
1. 不知市價為何,該如何訂價。
可能風險:售價太高,銷售不易;售價太低,不忍賤售。
避險方法:參考「成交公報」,並請房仲公司做估價服務,以瞭解區域行情。
2. 希望早點成交,又能賣得好價錢。
可能風險:客源少成交不易,也不易賣到好價錢。
避險方法:委託形象避險方法:委託形象佳的仲介公司代為銷售。
3. 專任委託好,還是一般委託好?
可能風險:一般委託書可能同時收取訂金而發生一屋二賣的情形;專任委託書,仲介公司努力不足時只能等契約中止後才能收回處理。
避險方法:仲介公司深怕付出努力但成效無法掌握,所以多不願簽定「一般委託書」,除非是小型仲介公司,在其案源不足之下才會考慮接受。

二. 簽約階段
權狀不放心交給買方找來的代書。
可能風險:可能有變造身份證、印章將房屋出售騙取他人自備款或向地下錢莊抵押權狀借款的情形。
避險方法:代書宜中立、公正,交付權狀宜索取簽收單。

三. 用印階段
辦自用增值稅資格不符
可能風險:增值稅高過預期。
避險方法:可透過稅捐機關查明能否適用自用增值稅。

四. 完稅階段
1. 增值稅概算有出入
可能風險:增值稅高過預期。
避險方法:可請仲介經紀人或稅捐單位做增值稅概算服務。
2. 借屋裝修起爭議
可能風險:由於裝修期間所有權仍未移轉,若因第三人或天災人禍致使屋況受損,徒增交屋困擾。避險方法:借屋裝修期間買、賣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宜以書面明訂之。
3. 尾款支付之時間及方式
可能風險:有詐騙集團付出三成款項後,俟產權移轉為買方名下取得七成貸款逃逸。
避險方法:事先約定尾款交付的時間與擔保方式

五. 交屋階段
1. 屋況爭議
可能風險:贈品、是否漏水、龜裂、是否為海砂屋,若買方有意見將拒不交屋或要求賠償。
避險方法:屋況應據實以告,且在簽約時書面列舉相關贈品。
2. 使用權爭議
可能風險:頂樓、一樓加蓋或車位使用權因他人有異議或遭拆除而要求賠償或解約。
避險方法:使用權(或約定專用使用權)等應事先主動告之。

六. 其他
與加盟店的買賣糾紛
可能風險:發生糾紛時因母公司與加盟店屬不同法人,只能對加盟店申訴。
避險方法:加盟店不等同於加盟母體,屋主應詳加分辨。

除此之外,部份標的物若另有限制,則法院在拍賣之初會特別聲明,如拍賣國宅,投標人必須符合國宅申購條件;若是拍賣農地,則必須具備自耕農身份;工業區之土地及建物須有興辦工業之條件。

 

資料來源: 信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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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外僑(含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二)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如為外幣者,按實際所得時期之政府認可外匯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財政部九十七、八、十三台財稅字第○九七○四五四二三九○號函
核釋「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之外僑,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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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土地及房屋非屬同一所有權人,地價稅欲按自用住宅稅率計課,其要件如何?

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Q:土地被占有如何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土地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案件,應由申請人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有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予辦理分單手續,但所有權人所提供之上項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應由所有權人或由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更正,在未查明前地價稅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財政部71.10.7.臺財稅第三七三七七號函)

Q:土地總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 應如何計徵地價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土地稅法第十六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九條)

Q: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是否一方申請可以?

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出售時可就自己持分之土地,分別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稅捐分處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Q: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三條)

Q:地價稅何時開徵?

自七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地價稅改為每年開徵一次,採曆年制,開徵日期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Q:地價稅是怎樣計徵的?

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個直轄市或者每一個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所說的地價總額,是指每一筆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的地價總額。(土地稅法第十五條)

Q:地價稅逾期或拒不繳納,應否受罰?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地價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的,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

Q:地價稅自用住宅如何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亦即九月二十二日,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同戶口名簿影本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核定,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新取得土地如申報契稅時已於契稅申報書附聯註記購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則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並辦竣戶籍登記後補送上列文件至所屬分處辦理即可。(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財政部83.7.15.台財稅八三一六○二九六一號函

Q:那一種土地要課地價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土地稅法第十四、二十二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二十二條)

Q:依建築法規定預留的空地,是不是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都市土地面積在三公畝以內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其土地作為庭院種植蔬菜及私人通行路使用的土地,又屬於建築法規所必須預留的空地範圍,都可以看做是自用住宅用地,所以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財政部58.8.25.臺財稅發○四五三二號令)

Q: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地價稅如何徵免?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規定: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 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的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的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的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的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

Q:甚麼叫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多少?

依土地稅法第九條所說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他的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以一處為限,其稅率是千分之二。
又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可適用千分之二之稅率課徵。(土地稅法第九條、十七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

Q: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地價稅的原因、事實消滅時, 沒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要不要受罰?

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要處短匿稅額三倍的罰鍰。應追補的稅額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在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Q:將房屋壁面或屋頂提供別人懸掛廣告牌收取租金, 但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把自己的房屋外側壁面提供他人繪製廣告或者懸掛廣告牌或者在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如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等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其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財政部73.6.6臺財稅五四○六○號函

Q:累進起點地價如何計算?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

Q:無償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如何課徵地價稅?

無償供公共使用的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地價稅全免。但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空地部份,不可以免徵。(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

Q: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人,可否認定其為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係代為繳納,納稅主體仍為原來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之人,契約約定屬當事人間之私權行為。 如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八月三十一日,這一天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土地增值稅除無償移轉者外,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Q:經辦理區段徵收重劃的土地,可否免徵地價稅?

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七條)

Q: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其面積是否有限制?

依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Q:辦理申報地價時,可不可以超過或低於公告地價申報?

依現行法令規定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的,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作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沒有到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的,政府可以照價收買,或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作為其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

Q:騎樓及巷道用地申請減免地價稅,應附何種證件?向何單位申請?

一、騎樓用地減免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所有權狀影本。
二、巷道用地減免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
三、以上兩種減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妥減免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 信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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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何謂「土地登記」?

係地政機關按法定程序依權利人之申請或本於職權將土地(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等應登記事項詳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歸屬及權利狀態並公示於第三人之行政行為。

Q:何謂「地政士」?

即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即俗稱「土地代書」,係指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規定,領有執業證書並經核准開業登記,以執行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為業者。其服務範圍,從買賣契約的簽定、雙方意見的協調、土地現值申報、契稅申報等,乃至於謄本申請、權狀登記、貸款申請設定等均有包辦。

Q:何謂「所有權狀」?

於法令的限制內,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其所有物,具有彈性及永久性的物權。至於所有權狀,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發給權利人作為享有所有權的憑證;其中,因土地與建築改良物為各自獨立的房地產,促使目前登記實務上將上列兩者分簿登記,亦分別發給所有人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載明權利範圍及標示等其他內容。

Q:何謂「規定地價」?

係指按照法定程式,規定每筆土地之地價。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按地價漲跌重新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

Q:何謂「公告土地現值」?

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以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的依據。

Q:何謂「公告地價」?

係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土地法中稱之為「標準地價」。

Q:何謂「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作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可以按照其申報的地價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Q:何謂「地價區段」?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應按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的土地劃在同一範圍內,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Q:何謂「區段地價」?

區段地價係以每個地價區段為單位,按該區段內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估計,並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價。

Q:何謂「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所謂買賣,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力,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故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移轉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即為土地或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而當事人檢具登記申請書及買賣契約書等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辦的過戶登記,即稱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Q:何謂「折舊與折舊率」?

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由於各種因素使其價值逐漸降低;估價人員根據建築物價值的降低程度,而從原價或殘餘價格中扣除一部分價格,使其現值與目前之建築物狀態相一致,這種行為稱為「折舊」。而折舊額佔原價之比率,即稱為「折舊率」。

Q:何謂「 登記規費」?

包括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為申辦各項土地登記或經發給權利書狀或影發登記聲請書、圖簿謄本或申請閱覽圖籍資料時所應繳納之規費。

Q:何謂「塗銷登記」?

已登記之權利,因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法院判決等法定或約定原因致權利消滅,向登記機關申請使其效力完全消滅之登記

Q:何謂「限制登記」?

係限制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權利之全部或一部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以保全請求權人權益所為之登記;如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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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不動產
5 月1日~31 日繳房屋稅申請綜合所得稅繳納或退稅
11 月1日~30 日繳地價稅
工程受益費:房地產位在公共工程包工的受益範圍內時繳納(台北市自78 年起停徵)

稅費繳納時間.gif 

贈與
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申報贈與稅

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日

繼承.jpg 

 

資料來源: 信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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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如何?

土地增值稅,但因下列情形移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二、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三、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列條款規定者: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四、被徵收之土地。
五、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
六、區段徵收之土地。
七、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Q:用土地與他人的房屋互換交易,應不應該報繳土地增值稅或者契稅?

用土地與他人的房屋交易,其土地或房屋移轉,都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如果代價相當,沒有誰多誰少的問題,就不必課贈與稅,如果代價不相當,就要依法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4.9.22.臺財稅三六九○一號函)

Q:法院拍賣的土地應如何計課土地增值稅?

法院拍賣的土地是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計課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五款)。

Q:因為公司名稱變更,原登記為公司的不動產也隨著辦理變更登記,是不是要課徵契稅或土地增值稅?

公司未經解散,祇是公司名稱變更,公司法人的資格並沒有消滅,原公司所有不動產隨同辦理名稱變更登記,既沒有移轉產權的事實,當然不須課徵契稅或土地增值稅。(財政部62.5.23.臺財稅第三三八三六號函)

Q:私有土地捐贈給政府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私有土地捐贈予各級政府,依照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Q:因繼承的土地辦理移轉登記時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繼承的土地既已經依法繳納遺產稅,照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的規定,不再徵收土地增值稅。

Q:遺產稅納稅人申請以已併入遺產課稅的土地抵繳遺產稅時,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的規定,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繼承取得的土地再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如果是以繼承取得的土地抵繳遺產稅而移轉登記為國有時,這筆土地因為同樣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來抵繳遺產稅,因為沒有漲價,就不發生核課增值稅的問題。如果抵繳的土地,在辦理抵繳當時的公告現值已經超過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並且按抵繳時的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時,因為已有漲價,所以超過繼承開始時的漲價部分,就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Q:聯合財產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有關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如何確定?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即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依登記之公示性認定所有權之歸屬,登記於妻名義之不動產其所有權屬於妻;登記於夫名義之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於夫。

Q: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何?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Q: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條修正生效後,夫妻間不動產移轉要不要報繳土地增值稅?

聯合財產依修正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依登記之公示性認定所有權之歸屬,其再移轉於夫或妻,如移轉原因屬「贈與」者,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受贈前之改良費用、增繳之地價稅得減除或抵繳;其為重劃之土地,還可主張減徵百分之四十的土地增值稅,惟該項再移轉土地,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應合併計算原贈與人持有期間。

Q:被徵收之土地,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自八十三年一月七日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三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徵收、區段徵收土地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給需地機關者,也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三十九條之一)。

Q: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費應否計課土地增值稅?

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加成補償,係指地價以外之補償,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7.8.23.臺財稅第七七○二六五六四九號函)

Q:政府協議收購的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

政府協議購買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其購買價格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以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者,該加四成補償部分非屬地價範圍,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徵收已修正免稅)。(財政部78.6.7.臺財稅第七八○一七七三五七號函)

Q:自辦重劃地區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不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

經重劃的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的,所指「重劃土地」包括政府機關辦理重劃的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的土地,也包括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內政部69.9.25.台內地四五一二五號函)

Q: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可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依法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Q:甚麼土地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 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農業發展條例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Q: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怎樣規定?

第一級: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20﹪)
第二級: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30﹪)-〔(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0、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為0.08、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為0.07、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為0.06
第三級: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為0.30、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B為0.24、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B為0.2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B為0.18(土地稅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Q:在怎麼樣的情況下應該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

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的時候,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在訂定契約這天起三十天以內,填寫土地現值申報書(用紙由稅捐機關免費供應),檢附移轉契約書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稅法第四十九條)

Q: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以後,因故移轉不成立了,要怎樣申請撤銷?

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經向稅捐機關申報現值以後,如果要申請撤銷,
須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銷移轉理由,並檢附原移轉契約等有關文件向原申報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十點)

Q:不動產買賣後在辦理移轉登記時發現不動產業經法院查封,可不可以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土地現值申報?

不動產買賣承買人在報繳增值稅後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才發現承買的不動產已經法院查封不能移轉,可以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土地現值申報。(財政部72.11.15.臺財稅第三八一二八號函)

Q:受遺贈的土地要不要報繳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

受遺贈人應分別報繳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其申報遺贈土地之移轉現值,是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前次移轉現值亦以繼承開始時(死亡日當期)該遺贈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83.7.2.台財稅第八三○二九八二九○號函)

Q:土地漲價總額如何計算?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徵收,是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者設定典權時核課。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下列各項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

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
二、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原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所稱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例如:原取得土地是屬第一次規定地價的土地,原地價是1130元,經物價指數調整(以96年9月份262.9%調整)後現值為2970元,這筆土地在96年9月10日申報移轉現值212500元,又有重劃費用33331元,則該土地之漲價總數額為176199元。(212500-2970-33331=176199)

Q:當事人未依限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計課?

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當事人從訂立契約起三十日後才辦理土地現值申報,是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土地增值稅基礎。(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

Q:政府協議購買的土地,要怎樣計課土地增值稅?

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政府協議購買的土地,是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計課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六款)

Q:土地移轉可不可以用低於或高於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

土地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申報人於訂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期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當事人如果申報高於公告現值,就以自行
申報的移轉現值為準,如果申報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除外)。(土地稅法第三十條)

Q:土地買賣因涉訟,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始申報移轉現值,要怎樣計課土地增值稅?

土地買賣因涉訟,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辦理移轉現值申報,是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四款)

Q:繼承土地再移轉的時候,原地價要怎樣認定,前次移轉的日期應為何時?

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所以繼承土地再移轉的時候,其前次移轉日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日期,其原地價的認定,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但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如果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以前,就以第一次規定地價時繼承人申報的地價為原地價。(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Q: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的土地,應該怎樣計課土地增值稅?

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的土地,是以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其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計課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

Q:什麼費用可以從土地漲價總數額內減除?要怎樣辦理申報?

可以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的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但是照價收買的土地,已經由政府依規定補償的改良土地費用及工程受益費就不包括在內。
前項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在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提出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工務(建設)機關發給的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地政機關發給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從漲價總數額中減除。(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

Q:土地移轉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所繳納的地價稅可不可以抵繳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為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就該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的土地增值稅。
但是准予抵繳的地價稅總額,是以不超過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總額的百分之五為限。其抵繳金額之計算依照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之規定辦理。(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

Q:法院拍賣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經准退還溢繳增值稅款時,可不可以退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

法院拍賣土地已經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後來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給原執行法院處理。(財政部71.7.23.台財稅第三五四七七號函)

Q: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或分次移轉者,應如何核算土地增值稅?

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一次或分次移轉時,核算土地增值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移轉,應按各次取得之持分及其原地價分別核算。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後再分次移轉,如經查明確認其移轉之持分係在何時取得及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應以移轉各該持分之原地價認定。至分別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有困難時,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之。
例如:某甲於七十年二月及七十五年七月分別取得同一筆土地所有權十分之三及十分之二復於七十八年三月出售十分之三,如無法確認出售之持分係何批次取得,則應以該出售面積之五分之三及五分之二分別適用七十年二月及七十五年七月之原地價。(財政部78.3.31.臺財稅第七八○○二四五八五號函)

Q:納稅義務人認為繳納通知書所載內容有誤,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時應否改訂繳納期限?

關於納稅義務人認為繳納通知書所載內容有誤,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時,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從速於限繳日期前答覆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其依限繳納,當不發生應否改訂繳納期間問題,其因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覆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以資便民。

Q:土地買賣辦妥現值移轉申報後,地政機關發現公告土地現值錯誤並予更正,其因公告現值更正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差額,應如何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辦竣登記前,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告現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更正,稽徵機關應依據更正後現值重核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辦竣登記後,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告現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更正,基於政府依法定程序公告之土地現值,應具有公信力,對於政府及人民均應受其拘束,故依據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其已核課確定之土地增值稅,應不再退補。惟當事人如申請更正,因公告現值更正涉及原申報現值及契約內容之變更,為顧及雙方權益起見,參照土地稅法第四十九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檢附更正後之現值申報書及契約書,共同申請更正,稽徵機關始得據以辦理退補稅。(依照財政部85.2.27.臺財稅第八五一○六四三二一號函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

Q:土地移轉申報現值退案補正期間為幾日?

稅捐機關在受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時,如遇當事人填寫申報書有錯誤或所附附件不全或缺漏時須退案補正者,當事人之補正期限,可比照內政部六十二年七月二一日臺內地字第五二八一八二號函規定,應在十五日內補正,逾期即予註銷原申報收件號碼。(財政部68.6.8台財稅第三三七七六號函)

Q:工程受益費誤未申請減除得否依法退還溢繳稅款?

土地已繳納工程受益費,但在出售其中部分土地時,誤未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土地增值稅繳納前提出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申請減除,致溢繳土地增值稅。如查所稱屬實,應准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辦手續後,按其出售土地部分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重行核算土地增值稅,退還其溢繳之稅款。(財政部67.7.28.臺財稅第三四九九二號函)

Q:土地所有權移轉,義務人與權利人訂立契約後,於申報移轉現值時義務人不知去向,無法在申報書上會同蓋章,應如何辦理?

訂妥移轉契約,但義務人不知去向,無法蓋章,除非權利人依法請求法院判決移轉,取得單獨申報移轉之權利,否則,縱使稽徵機關受理其現值申報,其向地政機關申報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亦必須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之要件始能受理,故關於移轉現值申報,稽徵機關應轉知權利人,依法取得單獨申報之權利後,再予受理。

Q: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規定如何?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土地稅法第五十條規定)

Q:共有土地分割合併應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

Q:同一筆土地,經法院先後二次判決應移轉所有權予不同權利人,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如何辦理?

關於一地兩賣,稽徵機關應依先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次序,分別予以受理。(財政部71.8.7.臺財稅第三五九○二號函

Q:數人共有一筆土地分割及數筆相鄰之共有土地分割案件如何申報現值及計課土地增值稅?

一、數人共有一筆之土地,其照原有持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值分割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有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課徵贈與稅,並向取得土地價值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份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數人共有相鄰之多筆土地,經合併為一筆地號後辦理分割者,則可照上述有關共有一筆土地之規定辦理。
三、數人共有相鄰之多筆土地,如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非屬原共有人所有,應依照財政部六九、六、四臺財稅第三四四七五號函釋,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按土地交換分別向原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71.3.18.臺財稅第三一八六一號函)

Q:土地移轉應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在新台幣一○○元以下者,可否免徵?

納土地增值稅在新台幣一○○元以下免予課徵。(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

Q:土地增值稅原經雙方約定由買方繳納,以後發現條件不合或其他原因而撤銷現值申報,是不是可以由雙方出具證明,退還買方已繳之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出賣人,撤銷現值申報或溢繳稅款時受退稅人原則上是出賣人,但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示證明該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財政部74.6.12.臺財稅第一七四五一號函)

Q: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土地稅法第五條)

Q:買賣契約經特約載明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的,是不是要向買方徵收?

土地因買賣而移轉,這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土地稅法第五條的規定,應該是土地的原所有權人即出賣人。如果土地買賣契約載明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者,這種約定顯然已經違背了土地稅法的規定,自然不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因買賣而移轉的土地增值稅不向買方徵收,要向出賣人徵收。(行政法院判例六一判一一四)

Q:繼承的土地沒有辦好繼承登記,該土地就被徵收,其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該是何人?並且如何計課土地增值稅?

依民法規定,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的,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就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所以繼承的土地雖然沒有辦妥繼承登記,但是繼承人已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承受了權利,因此這筆土地如果被徵收,其應課徵的土地增值稅,自然應該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且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以後到徵收時的漲價部分計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66.10.12.臺財稅第三六八九五號函)

Q:土地買賣後出賣人如果拒繳土地增值稅,承買人可不可以代為繳納?

依照土地稅法第五條之一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可以由承買人向原申報現值的稽徵機關申請代為繳納。(土地稅法第五條之一)

Q:權利人代繳的土地增值稅,如發生退還情事,可不可以退還給代繳人?

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的情事,原則上應該以繳款通知書(即稅單)上所寫的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如果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者權利人能夠提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的,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可以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財政部74.6.12.臺財稅第一七四五一號函)

Q: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有沒有處罰的規定?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與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罰鍰的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

Q:一般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經依法申報移轉現值後,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逾期(繳納期限三十日)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如何處理?

一般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經依法申報移轉現值後,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逾期未繳納者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限期繳納或撤銷原申報移轉案,如其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銷原申報案者即應由各分處逕行註銷其原申報移轉現值案及其查定稅額。(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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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售前準備成本有哪些?

環境再造魅力加分的小額投資:如牆壁粉刷、更換地板、漏水或電線管路整修、空屋清潔等。

Q:貸款相關成本有哪些?

出售前屋主如仍未將貸款繳清,則需向原貸款銀行查詢未到期的貸款額度,若有多期欠繳情形,也需將滯納金及違約金等一併詢問。另只要尚有銀行貸款或有銀行設定但尚未塗銷者,還會有代書設定塗銷費用每順位約1,500~2,000元。

Q:稅費相關成本有哪些?

土增稅為售屋中最大的一筆稅費支出,其稅費的多寡和公告現值與前次移轉的年數成正比。若是售屋時有損失的情形,可於申報個人所得時提列,原則上可扣除之金額以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不足扣抵者可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Q:交屋前各項雜費有哪些?

在交屋之前應該繳清的費用有水電費、大樓管管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瓦斯費等,於交屋當天由代書依交屋當日做分算。

Q:銷售費用有哪些?

委託仲介費(一般為房屋售價的百分之四)或自行銷售時所發生的廣告費如報紙廣告。

資料來源: 信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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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共有房屋,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其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房屋稅條例第四條)

Q:地下室係屬建築物如何課徵房屋稅?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66.2.26台財稅第三一二五O號函﹞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其空置未作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計課房屋稅。﹝財政部84.7.21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三七一七八號函﹞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使用執照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非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二點五課徵;非住家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五課徵。(僅台北市適用)

Q: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該年度的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台北市房屋買賣移轉,移轉日期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房屋在未繳清房屋稅之本稅、滯納金、罰鍰及依前條開徵之稅款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四條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
高雄市房屋典賣移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九條)

Q:年度中房屋變更使用如何課徵房屋稅?

依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九條規定,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按月計課住家用或非住家用房屋稅。
高雄市房屋變更使用,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八條)

Q:何謂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

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係指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使用之屋而言。(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Q:防空避難設備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戲院、旅社、工廠及一般民房等私有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圍牆內外露天空地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建築之防空避難洞,如係專供防空避難使用,可免課徵房屋稅。(財政部59.10.5.台財稅第二七六八四號令)

Q:房屋之夾層、地下室或地下層,現值應如何評價?

房屋之夾層、地下室或地下層,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八成核計。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按使用執照所載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九)

Q:房屋現值之評定是否以實際造價為準?

房屋現值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報並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不以房屋之實際造價為準。(房屋稅條例第十條)

Q:房屋設置之電梯要不要課稅?

電梯係屬附著於房屋之設備,並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應併計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三條)

Q:房屋稅之徵收期間如何?

房屋稅依政府會計年度一年徵收一次,即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為當年度徵收期間。

Q:那些私有房屋可享受減半課徵房屋稅?

私有房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者,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第一項第七款免徵之房屋稅及第二項第四款減徵之房屋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房屋稅條例第十)

Q:房屋稅之繳納期間如何?

房屋稅開徵日期係由省市政府以命令定之,目前是定在每年五月一日開徵至三十一日截止,繳納期間為一個月。

Q:房屋稅申報日期的起算如何規定?

房屋稅條例第七條所定申報日期之起算日期規定如下: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其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倘經核發使用執照而延不裝置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未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之主要構造完成滿一百二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所稱主要構造,係指以房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完成者為準。
二、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三、使用情形有變更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Q:房屋稅的稅額是如何計算?

一、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房屋稅條例第二、三條)

Q:房屋買賣業經申報契稅後,稽徵機關改以承買人名義課徵房屋稅,日後申請撤銷買賣,其已課房屋稅可否退回?

買賣雙方申請撤銷買賣契約,在未奉准撤銷前,其以承買人名義所繳之房屋稅既經課徵確定,應不予退回。且應自申請撤銷買賣之當期起恢復以原業主為納稅義務人。(財政部71.8.31.台財稅第三六四七七號函)

Q:房屋陽台、屋簷等建築物之課稅規定如何?

建築物陽臺、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物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陽台、屋簷突出自牆(柱)心起一.五公尺以上者(現為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其超出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合併課徵房屋稅,一.五公尺以內者,則免予計入建築面積,免徵房屋稅,但其面積之和,以不超過該層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至供公眾通行之走廊(即亭仔腳),應予免稅。

Q: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者,可否免徵房屋稅?

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八條)

Q:房屋課稅的現值如何計算?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房屋稅第十一條)

Q: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但書:「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規定,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Q:空置房屋應如何課徵?

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四條第二項)

Q:房屋遭受重大災害可否申請減免房屋稅?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調查,凡每設籍戶之受災面積達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若受災面積達三成以上而不及五成者,減半徵收。(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

Q: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何處罰?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者,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之標準價格,核定其房屋現值。其因而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照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

Q: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房屋稅如何處罰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兩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

Q:違章的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係以附著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建築執照違章之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予以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財政部67.3.4.台財稅第三一四七五號函)

Q:房屋稅的課徵範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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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寬鬆率持續上揚,市場上熱錢不斷,加上近年來地上權住宅相當火紅,不少人選擇投資收租,投報率比銀行利息高,不過要提醒民眾,只有地上權或只有使用權的住宅,因為沒有土地持分,產權完整度不足,貸款也會因此受限。

 

■ 無土地持分 貸款恐受限

  台北市土地日益減少的情況下,越來越多建案採用購買地上權或是使用全的方式銷售,由於沒有土地持分,房價也比較便宜,對於口袋不夠深的購屋族而言,是另一種省錢購屋的考量。

  不過銀行業者表示,由於這種房子沒有土地持分,所以產權不夠完整,對於銀行而言較不受歡迎,貸款額度與一般房貸還是有所落差,所以想投資這類房子的投資客,要多加留意。

■ 土地持分複雜 整合難度高

  除了只有地上權房屋購買時要注意之外,土地持分過於複雜的房子也要考慮清楚。像是有許多房子是祖先遺留下來由子孫繼承,往往一筆土地或是房子登記在複數人之下,甚至一筆土地登記的名字上百人都有可能。

  房仲業者表示,這種房子由於土地持份多人,所以整合須需要大量時間,難度也比較高,購屋族要特別留意。
    
【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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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不好,買了房子到底該找設計師?還是找工班施工就好?甚至乾脆自己動手作最省?建議消費者,最好依據自己的預算、屋況與裝潢需要等面向,評估自己的需求,然後再決定到底要怎麼裝潢自己心愛的家!

■ 是否找設計師? 視裝潢需求決定

  如果,只有局部變動或是需求上的改變,是可以先以DIY的方式,來達到其目的與要求。如一面牆需要增加櫃子,就可選擇市面上一些固定尺寸與樣式的傢俱,大量製作的傢俱最為經濟,品質與功能上也不差,只需挑選適合的樣式即可,所以這種選擇是較為實際與實用。

  而購買系統傢具的優點,是可以與家中尺寸完全吻合,但是在樣式與材質上就沒有那麼多的選擇;而較高檔的傢具店,選擇材質較佳亦有不錯設計的櫃子,請廠商量身訂做,兼顧實用與美觀,尺寸又吻合,唯一考慮的風險,是樣式會依尺寸的改變而有所變化。

  如果想做全面格局的改變,最好還是請教專業設計師,因為設計師通常較有經驗,在動線以及格局的規劃上較為理想,也較能以最適合業主的方式呈現,因為就算自己動手設計監工,可能需要耗費相當多的心力與工人溝通,在價錢方面也不見得比較便宜。

■ 屋況、預算不同 裝潢方式有異

  從屋況考量,預購屋在購買的時候,需先向建商詢問工地進度,並於客變前1~2個月作好屋內格局及水電規劃,這樣對「客變」時的調整來說最為經濟;新成屋通常有了現場可以直接確認問題,但因屋況很新所以水電等基本 系統不需要汰換,只要稍微調整即可;一般來說中古屋裝潢費用會最高,因為屋齡老化,漸漸的一些問題都會浮現。

  此外,最好掌握住項目及預算,再來決定找什麼人來幫你處理。設計師可能考量客戶需求後,還會將客戶想法作理性與感性的切分,經驗判斷後繪製圖稿,以及與裝潢工班溝通協調的義務,所以設計費也收的不少;如果想省點錢,自己找裝潢小包與工人的話,因為沒有圖面製作的提供,所以在溝通協調上非常重要,必須格外的耐心與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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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越差,購屋糾紛越多,以去年為例,全台購屋糾紛高達近2,000件,創下是7年來新高紀錄!其中,攸關房仲利益的服務費,更經常成為賣家與房仲的糾紛來源,專業房仲建議委託賣屋者,一定要在合約中詳細明定成交金額,與服務費是否內含在成交金額內,以免日後發生糾紛,房子沒賣成,還得吃上官司!

■ 仲介費怎麼算? 簽訂合約看仔細!

  長年在大陸工作的李先生,去年在新莊投資了一間預售屋,交屋之後委託仲介出售,沒想到碰上景氣下滑,八百萬買的房子,原本想賣一千萬,最後居然只有人願意出八百二十萬,李先生心一橫,打算認賠殺出,但因為與房仲透過電話聯繫有誤差,房仲賣出的價格雖然是八百二十萬,但還得內含仲介費,而李先生卻誤以為,扣除仲介服務費,他可以實拿八百二十萬,換算下來,八百萬買的房子,李先生還得賠上近五十萬才能成交,因而拒絕成交賣出,現在房仲已經進行假扣押,讓李先生的房子不得自行處置!

「問題出在合約上!」資深房仲說,因為八百二十萬的成交新約中,沒有明定服務費是否內含,而一千萬的舊約中,卻清楚的言明,一千萬成交的服務費內含,雙方因為合約的不明確性,造成購屋糾紛,如今買家已經付出斡旋金,交易金額也達到買家合約要求,仲介一狀告上法院,賣家如果提不出有力實証,房仲已經收了買家的斡旋金,交易則視同有效,不得任意更改毀約!

■ 委託房仲斡旋 買賣已具法律效力

  「許多人付了斡旋金,只是向屋主問問看而已,誤以為沒有法律效力!」21世紀不動產台灣區總部法務襄理邱創智說,其實雙方簽署「買賣議價委託書」,委由房仲向屋主議價成功、屋主願意售出時,這筆交易便算成功,必須依規定完成購屋簽約流程,否則就認定為違約,不但要沒收斡旋金,還需要支付2%仲介服務費!

  此外,不管是買賣雙方,在合約簽訂時,不但應詳細載明斡旋金可否撤回,也要清楚規範交易金額是否包括服務費,否則雙方溝通的模糊地帶,動輒牽涉數十萬的資金,一旦發生購屋糾紛,雙方對簿公堂還事小,賣家的房子恐怕也無法順利出脫,甚至還得賠上一筆為數不小的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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