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知1:財政部日前核定「9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須知2:若買賣房屋不成,買賣雙方記得要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撤銷申報契稅」,以上兩項最新公告,提醒買屋者、賣屋者做個人稅務理財檢視。


須知1:9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交易所得標準」財政部日前公告

財政部日前核定「9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94年度台北市部分較93年度標準調高2個百分點,高雄市部分較93年度標準調高1個百分點,直轄市以外的其他縣市均未調整。

財政部賦稅署2月2日說明表示,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94年度房屋實際交易價格與93年度相較,直轄市部分呈現微幅上揚,台灣省其他縣市部分幾無變動。


可提出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核實
未申報或未提證明者,依財政部標準

賦稅署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至於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可依財政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的依據。

根據財政部核定的9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在直轄市的台北市部分,依房屋評定現值的23%計算,高雄市則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8%計算;至於直轄市以外的其他縣市部分,原省轄市是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鄉鎮部分則是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交易所得。


須知2:買賣房屋不成記得要「撤銷申報契稅」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2月16日指出,市民買賣房屋申報契稅後,如買賣雙方對解除契約有爭議,因爭議屬私人行為,非行政機關職權認定;須買賣雙方同意或司法裁判後才能「撤銷申報契稅」,買方無法單獨申請撤銷申報契稅;申報契稅後,買賣房屋不成且未撤銷申報契稅,將形成欠稅問題。

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房屋不成,買賣雙方記得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撤銷申報契稅;避免日後找不到賣方,導致無法會同辦理撤銷,進而又因欠稅問題,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處說,買賣房屋雙方依規定於契約成立日起三十日內,向轄區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因故無法履行契約,切勿以為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可忽略已經申報契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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