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共有房屋,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其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房屋稅條例第四條)

Q:地下室係屬建築物如何課徵房屋稅?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66.2.26台財稅第三一二五O號函﹞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其空置未作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計課房屋稅。﹝財政部84.7.21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三七一七八號函﹞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使用執照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非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二點五課徵;非住家營業用按其現值百分之五課徵。(僅台北市適用)

Q: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該年度的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台北市房屋買賣移轉,移轉日期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房屋在未繳清房屋稅之本稅、滯納金、罰鍰及依前條開徵之稅款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十四條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
高雄市房屋典賣移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九條)

Q:年度中房屋變更使用如何課徵房屋稅?

依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九條規定,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按月計課住家用或非住家用房屋稅。
高雄市房屋變更使用,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八條)

Q:何謂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

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係指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使用之屋而言。(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Q:防空避難設備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戲院、旅社、工廠及一般民房等私有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圍牆內外露天空地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建築之防空避難洞,如係專供防空避難使用,可免課徵房屋稅。(財政部59.10.5.台財稅第二七六八四號令)

Q:房屋之夾層、地下室或地下層,現值應如何評價?

房屋之夾層、地下室或地下層,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八成核計。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按使用執照所載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九)

Q:房屋現值之評定是否以實際造價為準?

房屋現值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之申報並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不以房屋之實際造價為準。(房屋稅條例第十條)

Q:房屋設置之電梯要不要課稅?

電梯係屬附著於房屋之設備,並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應併計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三條)

Q:房屋稅之徵收期間如何?

房屋稅依政府會計年度一年徵收一次,即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為當年度徵收期間。

Q:那些私有房屋可享受減半課徵房屋稅?

私有房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者,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第一項第七款免徵之房屋稅及第二項第四款減徵之房屋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房屋稅條例第十)

Q:房屋稅之繳納期間如何?

房屋稅開徵日期係由省市政府以命令定之,目前是定在每年五月一日開徵至三十一日截止,繳納期間為一個月。

Q:房屋稅申報日期的起算如何規定?

房屋稅條例第七條所定申報日期之起算日期規定如下: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其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倘經核發使用執照而延不裝置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未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之主要構造完成滿一百二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所稱主要構造,係指以房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完成者為準。
二、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三、使用情形有變更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Q:房屋稅的稅額是如何計算?

一、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房屋稅條例第二、三條)

Q:房屋買賣業經申報契稅後,稽徵機關改以承買人名義課徵房屋稅,日後申請撤銷買賣,其已課房屋稅可否退回?

買賣雙方申請撤銷買賣契約,在未奉准撤銷前,其以承買人名義所繳之房屋稅既經課徵確定,應不予退回。且應自申請撤銷買賣之當期起恢復以原業主為納稅義務人。(財政部71.8.31.台財稅第三六四七七號函)

Q:房屋陽台、屋簷等建築物之課稅規定如何?

建築物陽臺、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物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陽台、屋簷突出自牆(柱)心起一.五公尺以上者(現為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其超出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合併課徵房屋稅,一.五公尺以內者,則免予計入建築面積,免徵房屋稅,但其面積之和,以不超過該層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至供公眾通行之走廊(即亭仔腳),應予免稅。

Q: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者,可否免徵房屋稅?

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八條)

Q:房屋課稅的現值如何計算?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房屋稅第十一條)

Q: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但書:「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規定,即非住家用部分房屋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Q:空置房屋應如何課徵?

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四條第二項)

Q:房屋遭受重大災害可否申請減免房屋稅?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調查,凡每設籍戶之受災面積達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若受災面積達三成以上而不及五成者,減半徵收。(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

Q: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何處罰?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者,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之標準價格,核定其房屋現值。其因而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照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

Q: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房屋稅如何處罰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兩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

Q:違章的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係以附著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建築執照違章之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予以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財政部67.3.4.台財稅第三一四七五號函)

Q:房屋稅的課徵範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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