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土地登記」?

係地政機關按法定程序依權利人之申請或本於職權將土地(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等應登記事項詳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歸屬及權利狀態並公示於第三人之行政行為。

Q:何謂「地政士」?

即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即俗稱「土地代書」,係指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規定,領有執業證書並經核准開業登記,以執行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為業者。其服務範圍,從買賣契約的簽定、雙方意見的協調、土地現值申報、契稅申報等,乃至於謄本申請、權狀登記、貸款申請設定等均有包辦。

Q:何謂「所有權狀」?

於法令的限制內,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其所有物,具有彈性及永久性的物權。至於所有權狀,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發給權利人作為享有所有權的憑證;其中,因土地與建築改良物為各自獨立的房地產,促使目前登記實務上將上列兩者分簿登記,亦分別發給所有人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載明權利範圍及標示等其他內容。

Q:何謂「規定地價」?

係指按照法定程式,規定每筆土地之地價。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按地價漲跌重新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

Q:何謂「公告土地現值」?

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以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的依據。

Q:何謂「公告地價」?

係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土地法中稱之為「標準地價」。

Q:何謂「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作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可以按照其申報的地價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Q:何謂「地價區段」?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應按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或情況相同的土地劃在同一範圍內,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Q:何謂「區段地價」?

區段地價係以每個地價區段為單位,按該區段內所蒐集的土地買賣交易資料估計,並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價。

Q:何謂「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所謂買賣,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力,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故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移轉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即為土地或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而當事人檢具登記申請書及買賣契約書等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辦的過戶登記,即稱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Q:何謂「折舊與折舊率」?

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由於各種因素使其價值逐漸降低;估價人員根據建築物價值的降低程度,而從原價或殘餘價格中扣除一部分價格,使其現值與目前之建築物狀態相一致,這種行為稱為「折舊」。而折舊額佔原價之比率,即稱為「折舊率」。

Q:何謂「 登記規費」?

包括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為申辦各項土地登記或經發給權利書狀或影發登記聲請書、圖簿謄本或申請閱覽圖籍資料時所應繳納之規費。

Q:何謂「塗銷登記」?

已登記之權利,因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法院判決等法定或約定原因致權利消滅,向登記機關申請使其效力完全消滅之登記

Q:何謂「限制登記」?

係限制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權利之全部或一部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以保全請求權人權益所為之登記;如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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