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外僑(含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二)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如為外幣者,按實際所得時期之政府認可外匯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財政部九十七、八、十三台財稅字第○九七○四五四二三九○號函
核釋「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之外僑,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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