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在租屋簽約時,為了省時往往隨便瀏覽就簽名,發生糾紛後才發現,怎麼冒出沒看過的契約條文,崔媽媽基金會建議,租簽約時,一定要仔細閱讀條約內容,有任何不公平的契約一定要求刪除,避免權益受損。
■口說無憑 白紙黑字為上策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提醒租屋者,簽約時要注意該房東是不是屋主的所有權人,以免詐騙集團假藉租屋之名,行詐騙之實。
另外,房屋有缺陷,一定要在契約中明定修繕方式,是由房東還是房客處裡都要說明,另外,房子的自然損壞部分,依據民法,如果沒有明定由房客修繕,房東就有維護的責任,而房客也有告知的義務。
而房屋歸還時的狀態,是要恢復原狀或是維持現狀都要明訂,如果沒有事先約定,房客則不需要恢復原狀。
■不公平條約 應要求刪除
馮麗芳表示,根據民法規定,房屋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的租金,如果超收,房客可以依規定要求減少;另外市售的房屋契約中有一條說明「租屋期滿,除房東同意繼續出租外,應按照規定將房屋恢復原狀交還房東,不得請求遷移費用,若有違反,需賠償違約金」。但房客可以爭取事先約定,租屋期滿房客有優先承租權,並且協調租金漲幅與時間,明列在契約條文內,如果要提前解約,雙方責任與義務都要明定清楚。
另外契約中要小心「文字遊戲」,有的房東會在自定契約中註明,一旦違約“任憑房東處置”…,這類狀態模糊的條約,容易讓房東有不合理要求的空間,所以有類似不公平的約定,一定要修改。
坊間契約版本太多,馮麗芳建議,盡量挑選條文少的,房客會有比較大的空間向房東爭取權益,而如果擔心自身權利不保,可以在契約加註「本約若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等相當法令辦法」。通常來說,只要不違反善良風俗的內容,經雙方認可都可成為契約,不過民眾在簽約時,一定要張大眼睛看仔細,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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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的路不會筆直往前進, 它像一條蜿蜒的河, 我們只能看的到下一個河灣, 無法窺得全貌, 要承擔風險, 勇敢跳下去, 不斷在摸索中找答案 ....
- Nov 21 Fri 2008 11:20
租屋契約多留意 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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