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的賃居處,因水災造成租屋處淹水,租處家當全部損失,且淤泥滿地、門窗破損,無法居住,如何確保房客權益?

律師指出,租屋處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淹大水,不可歸責於房東,可要求房東修繕或終止租約,但房東並無賠償租客私人財產損失責任。

若風災造成租賃處毀損達不堪使用,例如房屋的門窗全部毀損、滿屋淤泥堆積等,租客可依據民法第423條,提出與房東協商終止租約。

依據民法規定,租屋處的修繕責任,應由房東負擔,包括房屋硬體結構的隔間、牆壁、窗戶等,也應負擔當初提供家具或設備的修繕更新等責任,以利租客居住使用,但不涵蓋租客的電腦、衣物等私人物品。

租客發現房屋需要修繕時,應盡早告知房東,並與房東約定在一定期間內修復完成,如一周內、半個月內等,以免造成居住使用的不便性。

資料來源: 中時房地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li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