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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法院拍賣的不動產,拍定後法院負責點交,購屋者較可安心競標,因為法院有義務在拍定後將該不動產清點騰空後,當場交予得標人,對購屋者來說較有保障。

但是通常有下列情況時法院不負責點交:
1. 查封該不動產前已出租給第三人,因民法第425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租賃關係依然存在,等租期約滿,標購人才能承受。
2. 查封時無人居住,拍賣時無人提出異議。
3. 無所有權狀,在地政機關屬未經登記狀況。
4. 共有人具優先權。
5. 增建、違建、建地及建物分屬不同所有人。
6. 投標人資格受限,如農地、廠房之移轉。
7. 持分未經分割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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