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房東租屋前,會直接到文具行購買現成的房租契約書,與房客簽訂租屋契約,不過崔媽媽基金會主秘黃小黛提醒,部分的現成契約書的條例,對於房客的權益不足,建議最好修正後再簽約,以免權益受損。

■ 有疑慮條約 最好馬上修改

  現成租屋契約中第6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如不及時簽讓交還房屋時,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5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黃小黛建議,最好將5倍之約金,修改為「2個月」較為合理。

  而第16條條文明定,「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期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不得異議。」這點,黃小黛建議,最好改為「房東自行負擔」,因為房東還是屬於房子的所有人,應協議由房東支付。

  此外,關於違約的條件也要特別注意,依據現成的租屋契約第18條,「租賃期間若乙方違背契約各項條約時,『任憑甲方處理』。」黃小黛認為,由於任憑處置的認定標準有疑慮,對房客不利,最好與房東協議刪除。

■口頭約定 不如白紙黑字

  租屋交屋時,若發現馬桶不通或是有房屋漏水等現象,要請房東維修時,務必註明在契約內,日前知名藝人李嘉,就是因為房東僅口頭答應維修或贈與的物品,未註明在契約內,導致簽約後房東不認,最後只好自認倒楣。

  黃小黛表示,契約書內容只要不違背道德與法律,經雙方認可後,都可成立,所以標準來自於雙方認定,這也是契約書最大的目的與功能,法律上也是以契約內容為主,所以租客在簽約時,一定要張大眼睛看仔細,才不會簽了不平等條約,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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